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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持 新政策2019购置税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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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地方政府等主管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与汽车产业相关的政策。对于企业和消费者来说,这些政策既有利又有弊。据亿欧汽车回顾,过去一年,国家层面出台了《车辆购置税法》、汽车行业投资管理条例、降低汽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等重要政策,地方层面在智能汽车发展战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等方面做了更多规划。

亿欧汽车认为,总体来说,国家积极推进汽车工业的电气化、智能化、网络化,实现汽车工业“新四化”的战略目标指日可待。

为了方便读者更有序地了解每项政策的主要内容,益欧汽车按照时间顺序整理了重点政策,欢迎大家关注指正。

国家一级

《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

1月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到2020年,新型智能车比例将达到50%,并积极引导资金加大对智能车创新发展平台的支持力度。

具体目标是:到2020年,新型智能车比例达到50%以上,其中有条件驾驶(L3)将占10%以上;自有品牌智能汽车市场份额达到30%;基于网络的自驾车新车组装率达到10%;LTE-V对车载无线通信网络的全国覆盖率达到90%,北斗高精度时空服务实现全覆盖;搭建“智能车创新发展”平台,本质运行;初步完成创新、生态、设施、标准、监管、安全六大体系建设。

到2025年,新车将基本实现智能化:高级智能车将大规模应用。“人-车-路-云”实现高度协作,新一代车辆无线通信网络(5G-V2X)基本满足智能汽车的发展需求。

《关于支持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的函》

1月11日科技部发布的《关于支持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的函》表示原则同意《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电气化、智能化、生态化为发展方向,按照2020年、2025年、2030年“点线网梯进”三步走规划稳步推进;还要加强跟踪评估,适应全球科技创新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新趋势,及时动态调整建设目标和任务安排,始终保持中心的前瞻性和领先性。中心应以北京为基地,覆盖京津冀,面向全国,辐射全球,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重大需求,加大重大关键技术的供给,打造全球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的源头。

《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降低汽车整车及零部件进口关税的公告》年5月22日指出,全车共有178个税号。减税后,中国整车最惠国算术平均税率为13.8%,税率在3%-15%之间。其中143个税码的税率为15%,35个税码的税率在12%以下。

汽车配件有97个税号。减税后,中国所有汽车零部件的最惠国税率为6%。79个税号的汽车零部件税率分别从25%、20%、15%、10%和8%下调至6%,平均税率下调46%;其余18个税码的税率为6%,保持不变。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

工信部装备司6月5日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许可审查要求(征求意见稿)》强调,企业需要新增项目:

1.“企业应建立稳定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渠道,确保废旧动力电池的安全回收”;

2.几项“车辆测试能力”要求9辆新乘用车、8辆新卡车、10辆新乘用车和1辆新专用车;

3.拒收项目:产品检验信息(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等。)在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中必须满足产品整个生命周期的可追溯性要求,同时要求fi的检验信息

7月13日,国务院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指出:1 .加快能源结构调整,建设清洁、低碳、高效的能源体系。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将占总能耗的15%;2.大幅提高铁路货运比重,全面协调“油、路、车”管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3.从2019年1月1日起,国家将停止销售低于国家六项标准的汽油、柴油;从7月1日起,重点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将提前实施国家六项排放标准;4.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城市公共交通、环卫、邮政、物流配送等领域的应用。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11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强调和规划低速电动车管理。严禁增加低速电动汽车产能:停止制定和发布鼓励发展低速电动汽车的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和发布低速电动汽车准入条件,停止审批或备案低速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停止

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

除此之外,通知表示管理工作将分三个阶段陆续完成,第一阶段(2018年11月)为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为整改阶段;第三阶段为清理整顿阶段。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12月6日,工信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内容大致包括:

1、大幅减少准入产品型号,原19类简化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大类别;

2、鼓励企业对同一系族的车型产品按照系族申请产品准入;

3、不牵涉技术参数变化的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由原先的重新申请公告改为备案管理;

4、鼓励代工生产:简化集团下属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允许具有相同生产资质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相互代工;针对汽车产业电动化、智能化、共享化等发展形势下产业链分工进一步细化的特点,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研发设计企业借用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申请准入;

5、特别公示制度和信用记录制度,对取得资质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车辆生产企业,予以特别公示;将车企、检验检测机构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其中,出现以下情况的企业将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指连续两年年均乘用车产量少于2000辆、货车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整车类)产量少于1000辆、客车(改装类)产量少于100辆、摩托车产量少于5000辆、通用货车挂车产量少于100辆。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12月10日,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围绕燃油车项目、纯电动车项目以及零部件项目的立项审核、投资、生产、制造等整个产业链条,使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制度更为完善。

1、全面取消实施多年的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全部转为地方备案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地方备案管理。其中整车类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承担管理责任。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首先明确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的准入标准;同步全面掌握各地、各企业的运行情况,包括汽车产能利用率、新能源汽车产量占比等数据;企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发改委与规划、国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及行业管理部门协同联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指出对以下五类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此外,税法规定从起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

地方层面

《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试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试行)》

2月2日,北京市经信委、交通委员会、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能力评估内容与方法(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封闭测试场地技术要求(试行)》文件。根据文件要求,自动驾驶车辆的速度等均具有相对严格的要求,并会对自动驾驶车辆进行考核,未达标的车辆将无法进行测试。

自动驾驶车辆在测试时需要设置相应的场景,在测试阶段必须有应急处置与人工介入能力。测试驾驶员需要随时随地地介入并接管自动驾驶车辆,并能在介入车辆后正常工作。自动驾驶车辆速度限制在每小时60公里内。在时间上,针对自动驾驶车辆的人工介入也有要求。具体为人工介入后,操作时间不得少于1分钟。

此外,自动驾驶车辆也得需要经过“考试”,才能正式“上岗”。在测试过程中,“不听”指挥、起步溜车超过30厘米、发生交通事故等都是零容忍的内容,在通过识别交通标线、信号灯、指挥手势、曲线行驶、直角转弯等且总分不低于80分后方能正式“上岗”。

《上海市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2月28日,上海经信委、公安局、交通委联合发布《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条件、测试申请及审核、测试管理、事故处理、违规操作责任等方面的要求。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当符合七大条件;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八大条件;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应当符合七大条件。

《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月14日,重庆市经信委发布《重庆市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测试主体为具有自动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其它科技型企业。测试主体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相应要求,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测试主体应依据测试需求提出相应测试车辆的具体测试计划,并在上道路测试的10个工作日前向测试管理单位提交《测试计划申请表》,测试管理单位结合实际情况核发《测试实施方案》,明确对应的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测试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等。

《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3月16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台了《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指出,车辆在测试过程中,应满足三大要求:1、测试主体必须按照规定,在测试车辆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张贴“智能驾驶测试车辆”标识。2、当测试车辆在“智能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3、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测试驾驶人或者测试主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测试主体是指需在本市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辆智能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测试主体应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实施国家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京冀)示范区北京市自动驾驶

产业创新扶持“星火计划”》

8月14日,北京市经信委发布了一则关于实施国家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京冀)示范区北京市自动驾驶产业创新扶持“星火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支持北京市自动驾驶产业创新,加速自动驾驶与智慧交通领域的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星火计划”将以国家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京冀)示范区封闭试验场为依托,为符合条件的参与企业(或创新团队)提供多种测试与技术评估特惠服务,服务内容包括:

1、免费专业技术评估服务

提供一套为期2天的免费测试和评估服务。并为参与企业出具相应的测试与评估报告(每家企业1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2、特惠封闭试验场使用计划

为符合条件企业提供半价创新支持时段。具体实施办法:(一)参与企业原则应是自动驾驶相关产业的创新团队、初创企业、高校及科研机构或技术创新企业;(二)参与企业可通过填报申请的形式参与“星火计划”评选工作,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可依据实际情况选定服务企业;(三)入选的企业应按照国家智能汽车与智慧交通(京冀)示范区封闭试验场相关规定开展测试工作。如有违反,北京智能车联产业创新中心有权取消服务,并拒绝后续申请。

除此之外,为推进和加快武汉市氢能汽车产业的发展扫清障碍,3月22日,武汉市政府出台了全国首个加氢站审批及监管地方管理办法——《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加氢站审批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加氢站的项目选址、报建、施工、经营全过程的审批及管理流程和相关监管职能部门。依据这一管理办法,武汉开发区(汉南区)将要建设的两座加氢站,正在有序推进。

同月,苏州市发改委网站公布的《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氢能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指出,到2020年,氢能产业链年产值突破100亿元,建成加氢站近10座,推进公交车、物流车、市政环卫车;到2025年,氢能产业链年产值突破500亿元,建成加氢站近40座,公交车、物流车、市政环卫车和乘用车批量投放,运行规模力争达到辆。

虽然加氢站是发展氢燃料汽车产业的关键基础设施,但此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审批、建设和管理的规定和标准。所以在选址、建设和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这两部文件的发布意味着,氢燃料在国内的发展合理化和标准化已被提上日程。

自然,新能源汽车的推广普及和发展规划也备受关注。为响应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规划,各地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比如:

《广州市汽车产业2025战略规划》

4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汽车产业2025战略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能达30万辆,进入国内前五位。到2025年,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能达100万辆,进入国内前三位。此后发布的《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快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2018年起广州市各出租车企业更新或新增的巡游出租车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75%,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至2022年底,广州市巡游出租车基本实现全面新能源化。

《关于继续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

3月13日,深圳市政府发布的《关于继续对异地号牌载货汽车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指出,工作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禁止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载货汽车在全市道路通行。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将对非本市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新能源载货汽车不受上述限行措施限制。

《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

4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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