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金融APP新闻,天山生物()宣布,公司近日收到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0291民初3423“《口头裁定笔录》号案件编号。
公司此前宣布,收购大象广告有限公司(“大象广告”)后,公司为大象广告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浙商银行”)的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由于大象广告逾期未偿还银行贷款,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责令大象广告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相应罚息和复利,并申请责令天山生物履行连带责任
公司对担保诉讼事项进行评估后,为减少诉讼对公司的不利影响,避免因诉讼保全导致银行主要账户和资产被冻结,并承担诉讼费用和更多罚息,为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决定对浙商银行履行担保责任,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履行担保责任的资金来源是公司向浙商银行借款和自有资金。
公告称,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未支付诉讼费(或明确停止支付诉讼费),案件应自动撤回。
本案口头裁定为:“本案按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撤回起诉处理.该裁定为口头裁定,记录在笔录中,与书面裁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不再作出书面裁定,视为当场交付。”
公司认为,该裁定是撤销浙商银行起诉公司履行担保责任的案件,公司已经履行了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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