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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在浙商银行任职12年,收受贿赂124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0万元。顾梁青上告。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如何确定的?买房时给的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是否属于受贿罪范围?
顾在浙商银行工作的12年间,从现金、购物卡、劳力士手表、玉坠甚至房地产中收受了1万元人民币的贿赂。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20年7月14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顾受贿一案,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根据判决,顾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250万元。同时,他查获并继续追回其非法收入。
顾拒绝接受的上诉。上诉理由中有两个细节值得关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如何确定的?买房时给的没有产权证的房子是否属于受贿罪范围?
图/图片蠕虫
接受没有产权的房子也是贿赂
2004年7月至2018年12月,顾担任第二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上海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在任职期间,顾在业务支持、工作调动、工作晋升、分工调整等方面也收到了大量现金和购物卡,从内部员工收受的贿赂从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比如收到一张80万现金,价值25万的购物卡,已经在浙商银行宁波分行、上海分行服务过;他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陆家嘴支行行长孟某处收到100万元现金,在他居住的上海一栋宿舍楼下。
事实上,顾不仅在国内受贿,还多次在国外受贿。在贷款方面为上海鲁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童生(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宝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杜梅能源有限公司、浙江XX李海科技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在此过程中,顾拒绝上门,无论是玉坠、劳力士女表等奢侈品,还是人民币、美元等现金,并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贿赂。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至2018年,顾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信托渠道业务渠道,指导浙商银行员工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谋取利益。
2018年前后,顾购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凯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的上海市星城小区18弄12号201室时,从集团公司董事长高某处获得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无产权证房产,价值人民币1万元。一审法院裁定,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市明星社区18弄12号101室被查封,被告顾应予腾退。
对此,顾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的赠与面积为受贿罪的客体,认定宁波市价格认证中心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对涉案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结果严重失实。
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高接受的顾的部分房产未取得产权证,但开发商将一楼的架空楼板做了一个封闭的圈层,并对其进行了装修,形成了居住环境,符合居住条件。顾实际享有占有、使用该部分房屋并从中获利的权利,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利益,是受贿罪的客体;而且价格是宁波价格认证中心依法确定的,没有任何问题。
数字/集成电路
该处的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原审判决,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的委托,在向银行客户提供贷款、调动下属工作、职务晋升业务支持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到现金62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美金10万元、购物消费卡55万元、一套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价值1万元)、一个玉坠(价值15万元)。上述贿赂及材料共计折合人民币1万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2.案件中查获的非法所得现金22万元、玉坠1个、劳力士手表1只、中银通支付卡310张、三德万道卡200张、安百里电子城卡350张被没收上缴国库;
3.上海市普陀区石泉路明星社区18弄12号101室,责令被告顾腾空;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顾的违法所得。
对此,顾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其主体身份有误,应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顾梁青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二审法院给出了答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经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机构批准或研究决定,代表国有独资企业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二审法院认为,经调查,本案上诉人顾的身份符合上述要求;虽然顾的部分犯罪事实发生在相关司法解释发布之前,但整个案件被作为受贿罪处理,符合刑法由旧从轻的原则,原审定罪并非不当。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在国有独资企业从事领导和管理工作的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大。原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记者万边万里,李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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