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贻伙)10月24日,记者了解到,备受关注的安徽省枞阳县益农植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偷排污染长江水体案一审宣判。安庆市迎江区检察院依法履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被告单位益农植物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下称“益农公司”)日前被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并判令赔偿因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吴选艮等5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各并处2万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金。
此案引起了安徽省委书记李锦斌,省委副书记、省长李国英的高度关注,要求坚持举一反三,树牢长江大保护须臾不可松懈、时刻保持警惕的思想红线,切实消除各类生态环境污染隐患。
经查,2015年初至2017年3月间,由被告人吴选艮、赵曾荣、赵曾兵担任股东的益农公司,违反环评报告“严禁生产污水外排”的要求,以厂区补水名义逃避监管,私自建设连接厂区污水池与长江的暗管,该公司员工易平华等人利用该暗管多次向长江直接排放污水。经鉴定,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总铬、六价铬及有毒物质挥发酚。
据了解,此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立案侦查,安庆市迎江区检察院获悉相关情况后,立即启动内部联动机制,指定由公诉、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同时委托有关环保公司进行评估。办案人员会同环保公司就含铬废水的污染范围、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及需要承担的生态环境恢复责任等,先后进行了多次现场勘察和调查监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真审核证据,精心准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益农公司,被告人吴选艮、赵曾荣、赵曾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易平华、刘荣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利用私设的暗管向长江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迎江区检察院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出,益农公司造纸废水偷排行为至少对6777米江段水质和水生生物栖息地产生了实质性环境损害,对包括江豚在内的长江水生生物生存质量和生态安全造成潜在生态风险。检察机关认为,益农公司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遂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因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失折合人民币43万余元。
今年9月20日,法院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