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严某在青岛结婚后,由于感情不和于2015年12月只身离家外出。2016年2月,曾某在打工期间与牛某相识并同居,于2017年、2018年在某医院生下两个儿子。2009年4月,曾某返回石河子与严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双方无子女”。随后,曾某与牛某于2019年8月登记结婚。
为了上户口,曾某带着孩子和牛某先后到我们基因检测中心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做了亲子鉴定和公证,最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孩子与严某非亲生父子关系,与牛某系亲生父子关系。
近日,青岛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孩子的亲生父亲为牛某,与严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官庭后解释称,两个孩子虽出生于曾某与牛某缔结婚姻关系前,但曾某与牛某均认可孩子系双方亲生子,并经有关机构我们基因检测中心亲子鉴定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DNA科学鉴定确认,故法院对孩子与牛某之间系亲生父子的关系,予以认定,排除第三人严某与两孩子之间有血缘上的父子关系。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