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我国《民法通则》有规定。现实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我国还制定了许多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侵犯名誉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一)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视为侵犯公民名誉权行为。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诽谤、诋毁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犯,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的具体情况、后果、影响确定赔偿责任。
(三)侵犯他人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损失外,还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身权受到非法侵害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名誉权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的地点?
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时,被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有关机关、团体出版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考的出版物、资料中发表信件、文章等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本单位、本系统或其他一定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发行的一般内部出版物、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在出版物、资料等中发表的信件或文章。由有关机关和组织公布仅供内部参考,当事人以其内容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发行的内部出版物和内部资料,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新闻媒体、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当事人就转载媒体、出版机构侵犯其名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当事人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作出的结论或者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人民法院会受理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吗?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犯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i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件及其职权公开的行为所作的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报告不准确,或者上述文件和授权行为已公开更正并拒绝更正,损害他人声誉的,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七、因提供新闻资料引发的名誉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因提供新闻资料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构成侵权,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主动提供新闻资料,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
(2)因被动采访提供新闻资料,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新闻单位擅自发表,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一般不应认为提供者侵犯名誉权;新闻资料是被动提供的,但在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下发表,损害他人名誉的,视为侵犯名誉权。
八、因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疾病引起的名誉纠纷,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擅自透露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疾病的。从而损害了患者的名誉,应视为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
医疗卫生单位告知患者或其家属,不应视为侵犯患者名誉权。
九.如何认定因批评评论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不得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是,利用机会诽谤、损害名誉的,以侵犯名誉权论处。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和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的,不应视为侵犯其名誉权;主要内容不准确,损害其声誉的,视为侵犯名誉权。
十、侵犯名誉权造成生产、经营、销售损失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
因侵犯名誉权造成生产、经营、销售损失的赔偿范围和金额,可以根据客户退货和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程度适当确定。
十一、名誉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进行审理。几个请求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合并审理;不能共同审理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答复
地方人民法院就如何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适用法律提出了一些问题。答案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审查当事人就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
答:人民法院受理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因缺乏侵权事实而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或者诽谤,被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然后向人民群众提起民事诉讼的
答:当事人就名誉权提起诉讼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要求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刑事案件审结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犯罪情节轻微,未对被告人给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被原告撤回或者驳回的,应当恢复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请求已经解决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终止。
4.问:如何确定名誉案件的管辖范围?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5.问:如果死者名誉受损,谁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如果死者名誉受损,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
6.问: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起诉情况确定被告。如果只有作者被起诉,作者列为被告;只有新闻出版单位被起诉的,应当将新闻出版单位列为被告;如果同时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提起诉讼,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列为被告,但如果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是从属关系,作品是作者履行职责形成的,则只列单位为被告。
7.问: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实有名誉损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等事实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未经他人同意,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发布他人隐私资料或者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以侵犯他人名誉权论处。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以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
8.问:我们应该如何认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不应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如果有侮辱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应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文章基本内容不准确,损害他人名誉的,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9.问:文学作品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应该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写和发表文学作品不是写生活中特定的人,而是作品的情节类似于某人生活中的情况,不应该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描写真实人物的文学作品,侮辱、诽谤或者向特定的人泄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未写明真实姓名和地址,但事实是由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人的特定事实所描述的,并且文本中存在侮辱、诽谤或者泄露隐私的内容,对其名誉造成损害的,视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编辑出版单位在认定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侵犯他人名誉权后,应当发表消除影响的声明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内容应当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等同于侵权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况、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作出裁量。
XI。问:如果侵权人未能执行生效判决、恢复对方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该怎么办?
答:侵权人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恢复对方当事人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或者登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和相关信息,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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