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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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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号文件的通知

1990年7月26日,新闻出版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6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对“扫黄”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活动,巩固“扫黄”成果,进一步推动“扫黄”斗争深入开展,加强图书报刊建设,准确有力。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充分发挥法律力量,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斗争。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去年7月以来开展的“扫黄”斗争取得了巨大成效,控制和销售色情制品的犯罪活动得到严厉打击,图书、报纸和音像市场状况明显改善,基本遏制了淫秽色情出版物的严重泛滥,赢得了民心。但是,今年3月以来,控制和销售黄河的犯罪活动明显“死灰复燃”。对此,群众非常担忧,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进行调查和打击。

控制和贩卖黄河犯罪活动死灰复燃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控制和贩卖黄河犯罪分子的打击不力,这与法律的不完善有关。自“扫黄”斗争开展以来,由于相关刑事立法与当前斗争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各地在查处制作、销售、传播、走私淫秽物品案件中,出现了“以罚代刑、重罪从轻”的现象,导致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两高”出台的“条例”,为深入持久地开展扫黄斗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这一“规定”,针对“扫黄”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定了适用《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起点”,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解决了“以刑代刑”的问题;规定了惩治制作、销售、传播、走私淫秽物品罪的具体标准,划清了重罪与轻罪的界限,解决了“重罪轻判”等打击不力的问题;还规定,利用淫秽物品进行犯罪活动,在社会上频繁传播淫秽物品,危害严重的,应当对流氓行为进行处罚,走私、生产、销售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投机倒把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些规定让我们更稳定、准确、无情地打击犯罪分子变得更加容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学习、贯彻和执行这一“规定”。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

(一)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特别是公安、检察院、法院、新闻出版、文化、广播影视、工商、海关等部门要组织广大干部学习《条例》,掌握其基本内容和精神,结合正在进行的“严打”和“六反”斗争,认真贯彻执行。

(二)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对已经立案的相关案件进行认真清理和检查。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只处以罚款或者其他行政处罚,不悔改,继续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犯罪分子,或者行政处罚后认为处罚较轻、反应强烈的犯罪分子,应当迅速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规定》从重处理。已经立案而尚未处理的案件,要迅速与“两高”的“规定”进行对比。任何构成

对已整改并出版禁售出版物的出版单位,必须从严处理,直至撤销单位,并依法追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要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围剿色情、色情和非法出版活动。应选择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分子,提高群众的思想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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