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的垃圾也不少见
文明不是小事,乱扔垃圾是不能接受的。如果每个人都把这些容易的事情做好,我们的“烦恼”就会消失得无影无踪。
【论坛第一节】现场见证
垃圾袋飞出窗外
“就这些步骤,你为什么不能下去把它扔进垃圾箱?看看这地方的脏东西。”昨天早上7点10分,张淑珍,一个70岁的老人,在市中心上矿西路90号楼旁边的垃圾桶旁不停地摇头叹气。
等在这里的记者见证了整个过程。当时一辆高档车去垃圾桶的时候,一袋垃圾从车上扔进了垃圾桶,窗户掉了下来。垃圾掉在距离垃圾桶10厘米的地方,塑料袋破裂,垃圾散落在地上。
“以前看到自行车摩托车扔垃圾,这次是汽车扔垃圾。”一位老人张淑珍告诉记者:“这种做法影响不好,很难保证别人不会效仿。好像是扔了一袋垃圾,可能丢的是形象和文明,这是不道德的。”
【论坛第二节】部门联系
三种类型的群体乱扔垃圾
带着部分市民乱丢垃圾的问题,记者来到市环卫部门。
"乱扔垃圾和倾倒生活垃圾的主要有三类."市环卫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常永光告诉记者,一是个别单位,特别是餐饮单位,夜间乱扔液体垃圾,产生的渗水危害极大;二是遍布市区的“清道夫军”。虽然他们对资源循环利用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往往会对垃圾箱周围造成二次污染;第三部分是低素质市民,主要表现为在公共场所乱扔纸屑,在社区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等等。
针对现有的乱丢垃圾现象,除了建立环境整治的长效机制外,提高公民素质是关键。
“别的不说了,看看凌晨5点值班的环卫工人,扔垃圾。”石永光说,整体环境卫生管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城市环境需要广大公众的共同维护。所以建议每个市民从自己和细节出发,保持市容整洁,以全新的市容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迎接第三届国际葡萄酒节和第十一届全运会。
[论坛第3部分]专家意见
规范排放和综合治理
王志娟(烟台大学环境与材料工程学院讲师、环评工程师):
随着我国城市的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生活垃圾的产生和排放日益增多,乱扔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市容,甚至危及市民的健康。
为了有效贯彻国务院节能减排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可以采取规范排放和综合治理两项措施。从标准排放水平,可以增加人口密集地区的垃圾桶数量;加强环卫工人的管理;加强环保宣传、增强公民环保意识等措施。
从综合治理方面,除了传统的填埋和焚烧方法外,国外先进的循环流化床燃烧方法也可以借鉴。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有效处理城市固体废弃物,还可以利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热量发电,燃烧后产生的灰分也可以用于建筑材料领域。
【论坛第四节】公众提建议
注重公德,摒弃陋习
黄鑫(市水利局干部):近年来,烟台拥抱了“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联合国人居署奖”、“中国最佳魅力城市”、“中国十大最美城市”等一系列荣誉,也彰显了烟台的城市实力。市民是城市的主人,他们的言行事关城市的形象和文明。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像爱护自己的家一样爱护自己的城市,不要让自己的言行蒙上阴影
吕(富祖食品公司经理):环境造就人,环境建设会提高国民素质。试想,如果一个社区被清理干净了,谁还会毫不犹豫的乱丢?城市的外观归根结底还是要靠大家共同维护。
张国栋(烟台商业高级技工学校学生):这看似小事,却和社会公德有关,让人讨厌。不乱扔垃圾是公民道德最基本的要求。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还必须依靠提高公民保护环境的意识、觉悟、习惯和道德修养。
[论坛第5部分]政策点击
乱扔垃圾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时间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在指定时间放置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并放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掷、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关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六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上述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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