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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常州污染事件最近新闻与常州

昨天,常州外国语学校。最近,据透露,学校建在被污染的土地旁,近500名学生健康状况异常。新京报记者王佳宁照片

江苏省常州外国语学校周围的环境污染导致近500名学生健康异常,并持续发酵。17日晚,环境保护部和江苏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18日,教育部表示,国家督学将牵头在当地进行专项监督。此外,还有一些环保组织希望对造成污染的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

然而,常州官员当天回应称,早在今年3月底,学校就已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学校的空气和土壤进行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据媒体报道,常州新北区政府的一名相关人士表示,中央电视台没有报道学生患白血病的病例。

进步

环境保护部和教育部相继介入

17日,有媒体报道称,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后,近500名学生出现健康异常,部分学生出现白血病、淋巴瘤等恶性症状。家长们怀疑这与学校马路对面化工厂的污染土地有关。调查还发现,污染土地中的一些污染物超标近10万倍。

这份报告发表后,在关注引起了广泛的舆论

17日晚,环境保护部和江苏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18日,教育部表示,国务院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启动了重大教育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机制,国家督学牵头到当地进行专项督导。

正式的

学校的各项指标都达到了标准

常州市政府新闻办报道称,常州市委、市政府还成立了联合调查工作组,开展相关调查和处置工作。

但是,关于常州外国语学校周边的环境污染问题,常州市政府回应称,今年2月15日,学校北侧原长隆、华大、张裕化工地块的土壤修复调整工程通过验收,专家组认定该工程达到了预期的环保效果,空气质量监测合格。

至于校园内的室内空气、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常州市政府还表示,学校和家长已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表明各项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与此同时,对于媒体报道的近500名学生身体异常,官方回应称,在学校目前的2,451名学生中,除了一人事假、四人病假和五人转学手续外,其他学生都在学校;在210名教师中,除3名请病假外,其余教师全部到校,学校教学秩序正常。

另一家媒体援引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相关人士的话说,学生中没有白血病病例,只有一例淋巴瘤,但该学生是在2015年9月被确诊的,当时学校还没有搬到新校区,“症状是在两个月前出现的。”

此外,昨天一封《致常外国际部家长和师生的一封公开信》的信在网上流传。根据公开信,“媒体报道,有一些‘严重受伤’。”然而,公开信没有提供反对“严重伤害”的证据。

后续行动

环保组织想提起公益诉讼

昨天,记者还从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绿色发展基金会(中国绿色发展协会)获悉,该基金会正在密切关注关注,常州外国语学校“毒地”污染事件,并打算对污染者提起公益诉讼。

然而,中国绿色发展协会副秘书长马勇说,这不是一个公益诉讼

在之前的央视新闻报道中,长外新校区的环评报告只提到了污染场地可能带来的影响,但并没有明确建议在污染场地修复后对学校进行搬迁。此外,央视新闻报道还称,环评于2012年3月31日批准了时间,但时间的基础建设是在2011年8月21日。时间的学校建设比时间,的环评批准提前了7个多月,这是一个典型的未经批准的建设。

对此,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彭表示,如果出现“先建后不审批”的行为,就意味着环境影响评价这一环境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还没有举行,相当于采取了先建后审批的形式。

他说,学校的环境评估还应该评估建设项目是否会对外界产生污水、噪音等污染,以及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如果周围有主要污染源且污染风险较高,环境评价报告应给出该处不适宜建设的结论,并从选址上首先遏制环境污染对人体的影响。

根据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正式发布并经常州市批准的《长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该报告承认受污染场地修复后会产生一定的空气污染,建议修复时“加强保护和监督,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然而,报告的结论是,学校的选址是合理的。

另据媒体消息,常州市政府表示,2012年,学校在收到环评批复等文件后,申请规划选址。学校于2013年10月正式开工建设,2015年7月完成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符合招标程序。

[提问2]

污染土壤的修复会造成二次污染吗?

从家长的反应和媒体的报道来看,学生生病的时间,是伴随着被污染土地的修复过程,而该官员也承认,在修复过程中产生了“异味”,并得到了纠正。

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中国环境修复网执行主编高升达表示,如果在修复过程中有很多挥发性物质,不仅成本很高,还会有二次污染的风险。但是,他说,在土壤修复总体规划中有特殊的保护措施,保护周围的居民,特别是建筑工人,防止修复过程中释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危害人体健康。

高升达表示,学校自己的环境评估报告并没有解决土壤修复过程造成的环境影响,但土壤修复项目需要调查和评估可能的环境影响。然而,目前环境评价体系与污染场地调查评价体系在目标、方法、适用法律和工作人员等方面存在矛盾和模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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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他说,以前也有污染土地危害人类健康的例子,但它们都属于污染土地建设范围内的影响。目前,对污染场地的评估只需在土地本身上进行,没有明确**苏常州污染事件最近新闻的法律规定对污染土地周围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评估。

高升达表示,常州“毒地”事件进一步表明,国家应该加快土壤污染控制的立法。

[提问3]

学生健康与被污染的土地直接相关吗?

在之前的央视新闻报道中,该校近500名学生健康状况异常,一些家长怀疑这与附近被污染的土地有关。

在这方面,马勇认为,很难确认污染事实和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使在国外司法实践中,这也是最困难的一块,如果是癌症和其他疾病,就更难确定其因果关系。

高升达说,土壤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可以是多途径的,污染物可以随地下水迁移

但是,他说,污染的土地是否影响了学生的健康,通过什么渠道,影响有多大,相关性有多大,这些都需要通过相应的题目来分析。“可能有一些污染物,在一定程度上与学生身体的异常症状一致,但有多少相关性,我们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毕竟这涉及到责任问题。《新京报》记者金伟

常州毒地案一审判决书(常州毒地案法律思考)

在第二种情况下,控辩双方仍然关注核心问题:如何分配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历史毒地的修复责任?被告企业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向公众道歉。

此案源于常州外国语学校的污染事件。2016年,常州外国语学校的600多名学生被怀疑因化工厂污染而出现不同症状。2016年4月,环境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协会”对三家造成污染的化工厂提起了公益诉讼。

2017年1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两名原告的环保组织败诉。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

原告两个环保组织的上诉请求如下:撤销一审判决,变更三名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首先纠正法律费用的计算错误。

根据一审判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的环境污染修复工作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环境污染风险得到有效控制,诉讼目的逐步实现。因此,两原告要求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恢复费用并赔礼道歉的主张未被支持,原告不得不承担189万元以上的案件受理费。

二审期间,原告和被告就土地出让和土地储备后的环境污染责任进行了辩论。

被告三家污染企业江苏长隆化工、常州张裕化工和江苏华大化工是老厂,历史可分别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80年代和90年代。随着城市的扩张,原本位于城市边缘的企业开始被住宅楼和学校所包围。2010年前后,企业陆续迁出,常州市政府收回了土地。由于地块的开发,当地政府承担了治理污染土地的责任。

这已经成为本案争议的核心,也是中国在土壤污染问题上经常面临的困境。当事故发生时,污染企业已经进行了多次兼并重组,并被整体搬迁,历史污染责任难以清算。

被上诉企业长隆公司的律师表示,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给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土壤污染修复责任由受让人承担。所涉及的土地是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即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石条)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承担土地恢复的责任。而且,政府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和维修能力。

两个环保组织认为,责任承担方式的改变并不意味着责任主体的改变。土地收储是指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土地使用权终止。《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其使用该地块造成的污染承担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首个《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常州毒地事件发生时,中国还没有制定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对污染土壤的处理和修复也没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在与土壤污染密切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中,2015年生效的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污染者的责任原则,但没有明确的规定。2016年6月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石条)明确了责任人制度,但作为国务院的一项政策,土石条的约束力有限,并未说明土地国有化后污染责任的归属。

此外,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否已经存在

如果当地政府修复被污染的土地,污染者的责任可以免除吗?我们认为它不能被豁免。葛峰告诉国际文传电讯社,如果这一转变得到认可,它将承认政府对污染者负责,并降低污染者的法律风险。

两个环保组织认为,污染者不仅要承担修复的责任,还要承担道歉的责任。“自然之友”的律师刘翔表示:“污染行为分别发生在生产过程和搬迁过程中,污染物倾倒和垃圾填埋时有发生。从历史到现在的行为,可以看出长隆公司在环境治理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

被上诉的企业认为污染是事实,但是否有必要道歉取决于影响和后果。影响是后续处理过程中的气味干扰,这种干扰很快得到控制,无需道歉。张裕公司的律师表示:国家战略是对历史上形成的土壤污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风险控制,因此张裕公司对此事不承担道歉责任。

对于一审造成社会关注的189万法律费用,自然之友的律师刘翔表示,本案诉讼请求是恢复原状,法律费用不应按照修理费计算,而应按照件数计算。此外,公益诉讼应减免诉讼费,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免除诉讼费。

审判持续了3个小时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称他计划于下周四(2018年12月27日)上午9: 30在同一法院举行听证会,并宣布对此案的判决。

有媒体曾评论说,常州毒地事件让中国公众意识到了土壤污染对环境健康的危害,也反映出土壤污染后的一系列实际问题,如谁来承担治理责任,治理费用从何而来,土壤修复将采用何种技术等。无论结果如何,此案都将对中国未来的有毒土地管理和环境公益诉讼产生重大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法院、社会组织和企业等不同主体所承担的不同角色,以及环境污染问题背后的实际问题。污染者责任原则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不同的情况,而这一过程本身是非常有趣和有意义的。康奈尔大学公共政策研究学者庄浩告诉国际文传电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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