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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白银平川两贪官获刑 虚开虚报猛捞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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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和挪用公款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12月至2009年11月,被告人王在担任平川区人民劳动局局长期间,指使担任该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主任兼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冯某某,利用便利处理和管理本单位财产。被告人王持假证件、假票据,从平川区政府办公室财务和平川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财务中提取九项公款。2009年11月4日,被告冯某某指示平川区某影印公司负责人万某某在结算单位购买办公用品时虚报金额,提取公款4万元。2009年11月6日,被告冯某某安排万某某将平川区一家复印公司退回的3.6万元考核表存入劳动人事局,将4.17万元退回劳动人事局用于培训学员进行技能鉴定和办证,并将上述公款4万元共计11.7万元存入其父冯某某的存折,存折为本人存折。2007年下半年至2009年9月,被告冯某某与平川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李墨家、王墨家谈话(均另行处理),指示其虚报培训人数,虚增培训项目补助金额,并要求其将部分虚增的培训费退回劳动福利局。平川区政府办公室平川职业技术学校财务报告培训费1万多元。7次以现金形式,将77.9万余元培训费返还平川区劳动局,被冯某某非法占用。以上,两被告共同贪污36.1万元;仅被告冯某某就贪污83.3万余元。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对此案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冯某某、王某某不服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0年。原审被告冯某某、王某某不服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书面审理。

两人都因构成腐败而被判刑

原审被告冯某某对该账户为私设小金库一事提出上诉,但服从了王某的安排,将该笔款项用于公共支出。他不拥有它,不构成贪污罪;父亲“冯莫家”账户内的11.7万元存款,由王安排;平川职业技术学校倒出77.9万余元也是王安排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原审被告人王上诉称,其对财务所列事实无异议,但均用于单位费用,其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经调查,第二上诉人知道以虚假手段取得公款是违反法律性质的,以虚假手段取得了实际上没有花掉的公款。该法案完成后,公款与监管分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腐败已经完成。赃款的去向和用途不影响腐败性质的认定。因此,法院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冯某某和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由上诉人冯某某处理。上诉人王某审查签字,采用虚报、重复报销、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共同贪污公款36.1万元;上诉人冯某某利用办理、管理公款职务之便,个人贪污公款83.3万余元。两个上诉人的行为都构成了贪污罪。根据法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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