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索金贵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索要车费、不提供劳务耽误时间为由,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索金贵、索金龙、索金海按犯罪集团所犯罪行全部定罪处罚,索金山、索金铭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而且,索金贵、索金龙是惯犯,应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索金贵、索金海有期徒刑五年,索金海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索金山、索金明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一万元至六千元不等。
宣判后,所有被告均认罪并服刑,没有上诉。
主犯被判19年!平川区法院宣布了第一起与黑人有关的案件
12月26日,平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谢军等31人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犯罪。此案是平川区法院自专项扫黄行动启动以来宣判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法院发现,被告人谢军、胡元泰等人,逐渐吸收、接纳有不良习气的学生和社会青年,长期在夜莺摊点、酒吧等场所结伙闹事,打架斗殴,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独霸一方,在平川地区及周边地区影响较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黑社会组织。
一审法院裁定,被告人谢军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被告人胡元泰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他被判处15年监禁,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没收了他所有的个人财产。其余29名被告被判处11年零6个月至8个月的有期徒刑。
宣判后,平川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平川区人民法院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刑事法院院长万敏向社会和媒体公布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并接受了媒体采访。党组成员、平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高向媒体介绍了平川区法院开展专项斗争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包括谢军在内的31人受到群众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这是平川区法院自专项扫黄行动启动以来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该案的判决有效地打击了邪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效地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卖淫被藏在洗浴中心,23人被判五罪。首犯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80万!镇远法院宣判了一个邪恶组织的罪行
以洗浴中心为幌子,“公司化”管理和股份分红,甘肃庆阳一邪恶集团组织了一大批近两年陷入卖淫活动的妇女,非法获利近500万元。
12月27日,镇远法院对该邪恶集团刑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等23名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年8个月,并处罚金770万元。
本院发现,自2016年10月至今,仍在试用期的李与东北人张某某协商,以李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的西峰区温莎堡洗浴中心为场所,张某某与妻子宋某某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双方所得利润按比例分割。在张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人的介绍和招募下,十多名失去双脚的妇女,经过孙谋的训练,在洗浴中心卖淫。期间,刘、马以找工作为由引诱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到西峰,并以殴打、威胁、扣押身份证等手段强迫其卖淫。
还发现该团伙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管理水平明确。它在温莎城堡洗浴中心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容留卖淫、介绍卖淫活动,逐渐发展成为以李为首的团伙,张某某、张某某等人是重要成员,李某某、宋某某等人是一般成员的罪恶犯罪集团,获取非法利益,败坏社会公德,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导致情况恶化。
经审理,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李等23人的指控清楚,证据真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根据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和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首要分子李犯组织卖淫罪,撤销容留介绍卖淫罪中的缓刑五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80万元。
张某某、张某某等4名重要成员犯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8年,并处罚金160万至30万元。
李某某、宋某某等18人,犯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8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至2万元。
被公安机关冻结、扣押的涉案资金91万余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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