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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排放污水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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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金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排放污水超标

根据东莞市环保局2018年7月18日公布的公开信息,根据广东钟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18年4月3日,东莞金娃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单位废水排放口,第5天悬浮物超标5.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84倍,生化需氧量超标1.52倍,磷酸盐(按P计算)超标2.72倍,pH值超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规定采取行政措施或者行政能力不足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行政能力的单位代为管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该单位上一年度所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造成重大或者严重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其他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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