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应用是非常广泛的,在这个领域有着各种悲欢离合,纠纷争吵,一些人甚至闹上法庭也不为过。在诸多婚姻家庭案件中,亲子鉴定可能使案件变得更加明确喝简单,也是帮助解决了很大问题。亲子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和实际应用是什么呢? 亲子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 许多法官认为,必要时做亲子鉴定,有利于解决法律上的一系列问题。首先是确定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份权。确定身份权是解决抚养、赡养、继承、监护等法律关系的前提。身份权无法确定,亲情关系迷茫,这些法律关系就无从谈起。另外,所有的监护权前提也是确定身份权。亲子鉴定在案件审理中的积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男方不认可情况下,帮助妇女确定孩子的父亲,为孩子取得被抚养和继承的权利; 2、在女方不认可情况下,帮助孩子的父亲,取得监护权和探视权; 3、男方想证实小孩是否为亲生子女; 4、被领养或拐骗的孩子借助本技术寻找亲生父母; 5、父母子三方中,一方失踪后寻找亲人结果的确认; 6、兄弟姐妹失散后,寻亲结果的确认等。 亲子鉴定在法律上的实际应用 1991年,一起长达数年的由离婚而引起的抚养案件,竟使公安部破例采用当时仅限于刑事技术鉴定的“DNA指纹检测”去确定一对父子有无血缘关系,从而首开“亲子鉴定”的先河。 那位父亲和5岁的儿子到北京被同时提取了血液。结论出来了:他们不存在血缘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这位父亲不再承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并由母亲承担鉴定费、诉讼费及归还父亲已支付的抚养费。全国最高法院在1992年专门就此案做出批示:“DNA指纹”检测技术可以用到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中。 到现在,法律上关于亲子鉴定的审理还在使用“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是这样规定的: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有关人士指出,在“批复”30年后的今天,许多情况已有了变化,法律规定已经与目前的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现实中出现的很多新问题,都缺少法律依据,使法官们在适用这个“批复”时也非常为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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