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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一农商银行多人涉嫌违法发3月14关于最新榆林新闻事件放贷款罪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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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3年5月15日,神木* *经贸有限公司向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申请贷款的神木* *经贸有限公司和法人王某某的资产均为虚假。2013年6月2日,神木* *经贸有限公司与神木* * *工贸有限公司伪造机械设备采购合同,采购挖掘机、采煤机、装载机等设备,并向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之后,张向神木农村商业银行* *支行行长孟某某提供了神木* *经贸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及贷款申请,主调研员孟某某和副调研员贾某某(另办)接受了贷款,同意公司的贷款申请。经初步调查,孟某某、贾某某出具了该笔贷款信贷业务的调查报告,并上报总行企业贷款中心。该笔贷款由主调研员何某某和副调研员杨某某负责调查。经批准,神木农村商业银行于2013年6月28日向神木XX经贸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在调查神木* *经贸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时,孟某某、贾某某未对法定代表人及申请人王某某的基本情况及财产、公司经营状况、采购合同等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两人签署的贷款报告基本上是从公司提供的贷款材料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表中摘录的。何某某、杨某某在调查神木* *经贸有限公司贷款业务时,未对担保人崔某某、郝某某、张某某的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公司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中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与担保人的实际资产不符。上述人员未对贷款用途、租赁合同等相关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贷款发放后,公司没有对贷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2014年5月20日,神木* *经贸有限公司将800万元贷款的到期日延长至2015年4月11日。2015年3月27日,神木* *经贸有限公司向神木农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760万元,用于偿还原贷款。神木* *经贸有限公司拓展再融资业务主要调查员为杨某某。事发时,神木* *经贸有限公司欠神木农村商业银行本金756万元及利息。

我们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薛某某、杨某某、孟某某、何某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规定向他人发放贷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6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薛某某、杨某某、孟某某、何某某认罪并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求情,供认不讳,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薛某某如实供述和申辩,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牟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孟某某主动自首,如实供述,认罪供述,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何某某自首,如实供述,认罪并承认处罚,提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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