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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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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推进法治十大案例】中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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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与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幼儿园调解结案,刘诗昆幼儿园拆除了园内铺设的“有毒”塑料跑道。铺草坪;并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社会捐赠10万元。

2016年3月底,塑胶跑道在刘诗昆万象新田幼儿园铺设并投入使用。很快,家长们发现塑胶跑道散发出刺鼻的气味,很多孩子眼睛疼痛、流泪、咳嗽、流鼻血等身体不适。家长认为新铺设的塑胶跑道“有毒”,于是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绿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周金峰:主要是群众反映,学生家长通过手机、网络、学生家长来我们办公室反映情况。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民政部注册的专门从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收到反馈后,基金会安排了几组工作人员对家长反映的“有毒”塑胶跑道问题进行调查。

绿色发展基金会秘书长周金凤:一方面我们对这个文献和网报做了调查,发现这件事已经有十年左右的历史了,每年都有报道和反思。其他人去学校幼儿园,去操场看,闻。起初,他们可以进去,但后来他们不能了。

绿色发展基金会通过调查发现,刘诗昆万象新田幼儿园新铺设的塑胶跑道确实存在问题,有很大的刺鼻气味。此外,铺设塑料轨道造成的环境污染在中国已经存在。他们认为,2011年的塑胶跑道国家标准不适用于中小学和幼儿园。

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部主任王文勇:我们根本没有在中小学和幼儿园铺设塑料场地的国家标准。那个国标,原|国标,是竞技场的国标,和日常教学完全不一样,尤其是幼儿园铺的塑胶跑道。

基于上述问题,绿色发展基金会决定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帮助了涉案幼儿园家长解决“有毒”塑胶跑道问题,也引起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塑胶跑道标准等问题的重视,从而推动了中小学、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造成环境污染的整体解决。

法院迅速将一个特殊案件提交特别审判

2016年,社会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国内还是比较新的,主要是因为2015年1月1日实施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公益诉讼提起后,北京法院迅速受理。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连续五年以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绿色发展基金会来说,针对幼儿园“毒跑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首先是证据问题。经家长授权,基金会获得了患病儿童的病历,并通过教育部门的官网获得了塑胶跑道生产建设单位的信息。2016年7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马军,北京四中民事审判庭庭长,本案审判长。他介绍说,一般情况下,这类环境污染最费时费力的诉讼就是证明危害事项与结果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塑胶跑道的铺设与孩子生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塑胶跑道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这种鉴定需要一年半的时间很正常,但是这个案子的审理一定不能这样。

北京四中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这个案子是一个很紧急的情况。因为大家在铺设跑道的过程中都可以感知到气味,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身体是有一些条件的,所以我们说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首要考虑的。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合议庭也采取了不同的审判方式。第一,合议庭没有认定幼儿园铺设的塑胶跑道是否达标,是否有毒有害,是否与孩子的症状有因果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它在对相关证据进行交叉审查后,对危害进行了专业分析,特别是塑料轨道对儿童的影响。在审理案件的同时,法院还向北京市环保局、教育局等部门发出通知,了解涉案塑胶跑道的情况,促进案件的良性解决。

北京四中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从整体上推广一些与这条塑胶跑道相关的东西,是否被污染,是否有必要制定一些新的认定和制定标准,如何防止这种对未成年人健康的损害。

幼儿教育机构拆除“有毒跑道”,修建草坪

案件受理后,北京四中审理的“毒跑道”公益诉讼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北京市环保局等部门先后上书法院,表示正在积极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塑胶跑道问题的解决,公益诉讼案最终经调解成功结案。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尽快消除“有毒”塑胶跑道对儿童健康的影响,2016年6月23日,刘诗昆万象新田幼儿园开始拆除塑胶跑道,重新铺草坪。2017年4月10日,中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经调解结案。北京刘诗昆幼儿园不仅拆除了相关幼儿园的塑料跑道,还拆除了包括上海在内的全集团八所幼儿园的所有塑料跑道,并修建了草坪。此外,它还向另一个非营利组织中国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了10万元,用于保护生态环境。

北京市第四中学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这是因为在公益诉讼中,原告是公益的第一代表人,不能在案件中实现任何个人或自组织的利益。因此,在公益诉讼中,我们不会判断被告会给原告什么样的钱,所以公益诉讼的公共利益就会丧失。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所所长周珂认为,“毒跑道”公益诉讼案是典型的私人利益与公益相结合的成功案例。法院始终牢牢把握环境诉讼的特点和本质,从优先保障涉案幼儿园儿童健康的角度出发。避免在防卫性诉讼中等待鉴定结果受损,而是适度动司法,最终促使幼儿教育机构拆除其所有幼儿园的“有毒”塑料跑道,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又坚决予以保障。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所所长周珂:法院及时立案、审理,将其上升到环境损害的高度,运用了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措施和制度,对于有效解决案件、避免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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