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广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志庚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贿赂所得的财物应当追回,上缴国库。刘志庚在法庭上表示,他会服刑,不会上诉。
图/刘志庚受贿案一审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2年,被告人刘志庚利用担任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市长、深圳市龙岗区委员会书记、东莞市人民政府市长、东莞市委书记等职务之便,在股权收购、土地置换、银行贷款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直接或通过特定关联方非法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1万元。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归案后,刘志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认一些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返还赃物,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央视记者严关志伟)
刘志庚简历
刘志庚,男,汉族,1956年6月出生,广东省兴宁市人,197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博士学位(全日制教育:吉林大学国家经济规划专业,本科学历)。曾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2017年2月24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就刘志庚受贿案举行公开审理。
——兴宁县遂宁公社小学教师;
——吉林大学经济系国家经济规划专业;
——深圳市规划局综合规划科委员,副科级、正科级、副主任;
——深圳市规划局综合规划处处长;
1990.02-1991.12,深圳市规划局局长助理;
1991.12-1992.12,深圳市规划局副局长;
1992.12-1993.08,深圳市龙岗区委常委、区政府负责人;
1993.08-1995.07,深圳市龙岗区委员会副书记、区长;
1995.07-1995.08,深圳龙岗区委书记、区长;
1995.08-2002.04,深圳市龙岗区委书记(期间:1996.09-1999.06,吉林大学政治经济学在职博士学位);
2002.04-2004.02,清远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2-2004.03,东莞市委副书记;
2004.03-2004.04,东莞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
2004.04-2004.05,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4.05-2006.03,东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3-2006.04,东莞市委书记、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
2006.04-2006.05,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书记;
2006.05-2011.11,东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委书记、东莞军师党委一秘;
2011.11-2016.02,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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