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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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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政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及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质量安全职责的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并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采取约谈、公示、核查等措施的行为。

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市政房屋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评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单位和人员违规量化评分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每个检查项目的违规得分分别为10分、5分、3分。具体分数见表1、3、5、7、11、14。

第六条对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每项检查得分分别为10分、5分、3分和1分。具体分数参见表2、4、6、8、9、10、12、13。

第三章量化分数统计

第七条量化评分周期为一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施工许可证注明的项目为评分单位,各评分单位总分分别为80分;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总分分别为50分,由全省个人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累计。一个评分周期结束后,如果累计得分没有达到总分,则该周期的得分不会转入下一个评分周期。

第八条在每次检查中,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的,应累计记分。

第九条评分时,建设项目中有一名以上专职安全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对质量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评分。

第四章量化评分的实施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动态评分。

第十一条评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或者质量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进行。评分者应主动向被评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证)。

评分时,执行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二条实施计分后,计分人员必须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发送给计分单位(人

第十四条对评分有异议的,评分单位(人员)可在评分通知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向评分机构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机构(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调查发现评分错误或评分依据不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撤销或变更相应的评分记录,并将评审结论书面通知申诉单位(人员)和执行评分的机构。

第五章论述了量化评分

第十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的项目在一个评分周期内得分为60分,或者全省所有得分项目的平均分达到40分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其委托的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面试。

第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的项目,在一个评分周期内得分达到80分或者该单位所有得分项目的平均分达到50分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理对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政府网站或省市新闻媒体平台上公示其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其得分情况,并组织对其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处理他们。

第十七条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外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评分周期内获得40分的,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何一个项目评分周期内被记录达到40分或项目平均得分在30分以上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主管部门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除主要负责人外,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50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一项目一个评分周期内被记50分,或附属项目平均得分达到40分以上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政府网站或省市新闻媒体平台上公示其名称、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和分值。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资质、工作条件和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在实施量化评分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或者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取证,并将违法行为线索移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评分记录,可作为信用评级、信用评估、评估先行、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波动等的参考。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实行差异化监理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季度公布全省得分统计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得分较高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并严格监督。

第六章量化评分监管

第二十二条实施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量化评分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量化评分执行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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