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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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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

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9]135号

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科技项目领导机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授权支付代理银行:

为确保重大人口科技专项的实施,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重大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重大人口科技专项资金集中支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般原则和要求

中央预算安排的人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按照《办法》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在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目前由牵头组织单位实施的国库集中支付基本业务流程保持不变。牵头组织单位要切实履行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及时规范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相关业务,加强对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资金支付相关工作的组织指导。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以及牵头组织单位的相关要求,做好临时开户、资金支付和账务管理工作,主动接受财政国库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二.开立临时账户

特设账户是指财政部门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立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项目(课题)资金的银行账户。

(1)代理行的选择。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专用账户统一在财政部通过招标选定的中央授权支付代理银行(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范围内开立。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将中央授权支付代理行的范围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结合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课题)管理需要,在中央授权支付代理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营业网点)作为本单位的专用开户银行。

(二)开户申请书。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的要求,结合选定的代理银行,提供开户审批申请材料,经牵头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向财政部提出开立临时账户申请。

(3)账户审批管理。财政部审批牵头组织单位提交的开户申请后,通知代理行为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开立临时账户。代理行开户后,应按规定将相关账户信息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通知牵头组织单位。牵头组织单位收到通知文件后,应及时通知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预留印鉴手续。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退户手续。

(4)动态账户管理。财政部通过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对专用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实行动态管理。开户行应积极提供

(二)资金使用计划管理。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课题)实施进度,牵头组织单位应按季度和月度向财政部提交重大专项资金支付计划申请。经财政部审批后,及时回复支付计划。

(3)资金支付。重大专项管理资金,由财政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资金额度计划,根据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项目(课题)经费和其他经费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用款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以及相关合同材料(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向财政部报送。经财政部批准后,资金直接支付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专用账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支付。

(4)填写支付指令。牵头组织单位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办理重大专项资金支付时,支付指令(支票、汇兑凭证等。)应填写付款人、付款人银行、付款人账号、收款人银行、收款人账号、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还应在“用途”栏中填写具体用途,并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

其中,用途应严格按照《办法》中批准的资金使用方向填写,如直接费用-差旅费-机票、间接费用-管理费-电费、XX项目-XX费用等。根据预算文件内容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代码;国库集中支付附加信息编码为12位连续编码,包括预算管理类型、职能分类、经济分类、支出类型,包括预算管理类型1位编码(基本支出1位,项目支出2位)、职能分类7位编码(按照项目所属职能分类的类别、段落、项目顺序填写)、经济分类3位编码(按照经济分类的类级科目填写)。支出类型1位代码(政府采购货物1、政府采购项目2、政府采购服务3、非政府采购货物4、非政府采购项目5、非政府采购服务6、转移支出7、人员工资支出8)。

四.动态监控和管理

(一)提交基本资料。牵头组织单位与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协议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提供项目预算管理信息、财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2)传输动态监控信息。牵头组织单位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按财政部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录入相关单位重大专项资金支付信息,并通过专线实时传输至国库动态监控系统。

(3)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财政部应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对资金支付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并通过适当手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或不规范操作,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严肃处理。

V.其他相关事项

(一)“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及成套技术”重大项目按照现行中央补助地方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批后补项目资金(财政部门预拨资金除外)和后批后补项目资金,由牵头组织单位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至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基本账户,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自主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牵头组织单位已收到但尚未支付的专项资金,按本通知规定执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已收到但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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